
朋友之间、亲友之间临时借点钱周转一下,是很正常的。那么,朋友之间、亲友之间借钱是否计算利息?如何计算?
【案例】
刘太爷有三个子女。老二刘仲军因为买房急需,在2012年9月向刘太爷借用了2万元。后来,刘太爷年迈体弱越来越糊涂,患间歇性痴呆,在2013年8月把存折交给了老大刘大军保管,总共47万元。这些情况大家兄弟们都知道。
2016年11月,刘太爷去世了。以上这些钱款自然成了遗产。兄弟们在清点财产时,发现老大刘大军保管的47万元钱少了16万。在兄弟们的追问之下,刘大军承认2014年3月因急需还债擅自使用了存折中的16万元存款,但他表示这个数目一分钱不少纳入遗产计算,自己会多除少补。
然而,在计算利息时,兄弟们产生了分歧。老二仲军认为,当年父亲直接把钱借给他用,并没有说要收取利息,也没说什么时候归还。按照有关规定不应收取利息。刘大军认为,既然如此,他使用的这16万元,也应该不计收利息。
可是,老三刘晓军却不认同以上讲法:老二仲军的2万元不计利息可以理解,但老大刘大军的16万元不计利息讲不过去。第一,这16万元本来就是定期存款,当时的存折显示是定期一年的,应该逐年计收利息;第二,老大刘大军使用这16万元,并没经得任何人同意,这种行为本来就不对,现在连利息都不收怎么也说不过去,是对过错行为的放任与纵容。
三兄弟谁也无法说服对方,大家只好交给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作出如下判决:
(一)刘仲军的2万元借款不得计算利息;
(二)刘大军的16万元用款按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计算,计至起诉之日为9630元,由刘大军向其他兄弟返还;
(三)本案诉讼费由刘大军负担。
【评析】
(一)性质不同。老二刘仲军的2万元借款是合法借款,在法律上叫“民间借贷”。老大刘大军的16万元用款是非法使用,是一种侵权行为,也就是俗话说的“不问自取便为偷”。但该侵权行为属于民事自诉案件,也就是“不告不理”。本案中,如果其他兄弟不追究老大刘大军的侵权责任(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法院不会主动审查该侵权行为。当然,如果老大态度恶劣不予承认的话,其他兄弟可以向公安报案,由公安立案处理,追究法律责任。
(二)利息问题。民间借贷属于公民互助性质,我国立法和政策不提倡民间借贷收取利息,但如果需要收取利息的话,就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5条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在具体的审理实践中,借贷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利息或者约定不明时,一律不予计算利息。本案中,因为大家都没证据证明老二刘仲军借钱时约定了利息,所以法院对于该笔2万元借款,法院不支持计收利息。而老大刘大军的16万元用款是侵权使用,当事人主张收取利息,在一定程度上是为了弥补其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法院应当支持。当然,如果当事人主张的话,法院还可以责令刘大军赔礼道歉的。(来源:法律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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