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京報政解報道 (記者郭超)明年起,導遊要是再私自在旅遊過程中增加自費項目,帶遊客去賭博、色情場所,違約逛店,將受到法律懲處。
11月1日,國家旅遊局發布《導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對導遊執業的許可、管理、保障與激勵、罰則等作了明確規定,《辦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導遊證采用電子證件形式
《辦法》規定,導遊證采用電子證件形式,由國家旅遊局製定格式標準,由各級旅遊主管部門通過全國旅遊監管服務信息係統實施管理。電子導遊證以電子數據形式保存於導遊個人移動電話等移動終端設備中。據悉,原IC卡導遊證已於2017年10月31日停止使用,全國全麵啟用電子導遊證。
“這是一個最大變化,我們已經開始換證了。”在四川執業的一位導遊告訴記者,按照《辦法》要求,導遊胸前戴個“牌牌兒”舉個“小旗兒”的形象要變化了,今後,他們的導遊證將直接保存在手機的APP裏備查,不需要帶在身上了。
此外,《辦法》加強了對導遊權益的保護, 導遊在執業過程中,其人格尊嚴受到尊重,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合法權益受到保障。《辦法》明確,對於旅行社和旅行者提出侮辱人格、違反其職業道德、不符合我國民族風俗習慣等要求,導遊有權拒絕;旅行社要求導遊接待以不合理
低價組織的旅遊團隊或者承擔接待旅遊團隊的相關費用的,導遊有權向旅遊主管部門投訴舉報;鼓勵景區對持有導遊證從事執業活動或者與執業相關活動的導遊免除門票。同時,《辦法》規定,旅行社應當提供設置“導遊專座”的旅遊客運車輛,安排的旅遊者與導遊總人數不得超過旅遊客運車輛核定乘員數。導遊應當在旅遊車輛“導遊專座”就坐,避免在高速公路或者危險路段站立講解。
辦法列出十一項不能碰“底線”
與廣大遊客關係最密切的是《辦法》中提到的導遊證管理內容,二外旅遊管理學院王富德教授告訴新京報記者,導遊管理辦法是《旅遊法》的一些列配套法規之一,專法專規對導遊管理做出明確規定。《辦法》罰則部分對違反導遊執業管理規定的行為,明確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其中第二十三條列出十一項導遊執業過程中不能碰的“底線”。包括了現在導遊執業中存在的亂象,其中有遊客深惡痛絕的帶店購物、另付費項目、毆打恐嚇遊客購物、轉團賣團、索取消費等行為。
“這些行為在旅遊法中概括性的規定,《辦法》則將這將這些行為細化集納,有利於對導遊行為的監督管理。”王富德說,比如《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導遊不得安排旅遊觀光者參與涉及色情、賭博、毒品等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德的項目活動,違法這條將按照《旅遊法》處罰,導遊可能會被吊銷導遊證,並處以最高2萬元罰款。
國家旅遊局監督管理司相關負責人表示,導遊隊伍建設和服務水平關乎行業形象、事關旅遊業長遠健康發展。國家旅遊局製定導遊管理製度,強化旅遊企業作為用人單位在管理和保障方麵的主體責任;充分調動行業組織的積極性,強化導遊行業組織在行業自律方麵的作用;激勵導遊通過優質服務贏得更多執業機會和更高勞動報酬,形成正確的執業導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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