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為校外培訓機構宣傳招生、誘導學生補課的中小學教師,實行一票否決

日期:2021-09-14 作者:Eva

湖南:為校外培訓機構宣傳招生、誘導學生補課的中小學教師,實行一票否決

圖片來源於攝圖網

芥末堆5月4日訊,近日,湖南省教育廳、民政廳、人社廳、工商局聯合發佈《湖南省校外培訓機構專項治理工作方案》(簡稱《方案》)。相比於浙江省發佈的整治方案,湖南省更加具體。

總體上看,湖南省專項治理工作還是針對校外培訓機構在面向中小學生實施與學校文化教育課程、升學或考試相關的補習輔導培訓活動中存在的違法違規行為,重點內容和整改要求包括以下10點:

整治無證無照辦學行為。對未取得辦學許可證或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的校外培訓機構,原則上予以取締,責令停止辦學,確有需要設立且具備辦學條件的,須經審批機關批准,辦理相關證照後才能開展相關業務。 整治使用存在安全隱患場所辦學行為。校外培訓機構要嚴格遵守安全管理各項規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安全管理責任。存在安全隱患的培訓機構要立即停辦整改,未經相關職能部門驗收合格,不得開展培訓業務。 整治與中小學校合作辦學行為。校外培訓機構不得與中小學校聯合辦學或租用中小學校舍辦學,不得與中小學校聯合舉辦選拔性考試,不得把培訓學生的考試成績及綜合測評結果等信息提供給中小學校作為招生入學的依據。 整治聘用中小學校在職教師任職行為。校外培訓機構不得聘請中小學校在職教師兼職任教、從事或變相從事介紹生源等工作。 整治違規招生宣傳行為。校外培訓機構不得發佈虛假招生廣告或借用「名校」「名師」等概念進行招生宣傳,不得對升學、考試通過率或培訓效果作出任何形式的保證性承諾。 整治超範圍開展培訓業務行為。校外培訓機構不得超出審批機關核定的業務範圍開展面向中小學生的文化教育培訓業務。 整治違規教學行為。校外培訓機構開展學科類培訓要將學科類培訓方案(班次、內容、招生對象、上課時間等)報當地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備案,同時向社會公佈,不得開展「超綱教學」「提前教學」和「強化應試」培訓。 整治組織學科類等級考試和競賽行為。培訓機構不得組織中小學生進行學科類等級考試和競賽,不得對學生培訓期間的學業成績進行排名和公佈。 整治違規收費行為。校外培訓機構必須將收費項目、標準和方式向社會、學生及家長進行公示,未經公示不得收費,不得超出公示的項目和標準收費。 整治擅自變更辦學地址行為。嚴格落實一證一校、一校一址,校外培訓機構不得在辦學許可證核定的辦學地址以外的地址辦學,不得擅自設立分支機構。

在查處上,《方案》提出,要逐一開展全面清查和治理,責令存在違法違規辦學行為的校外培訓機構限期整改,有違法所得的,要依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同時要求,教育行政部門要建立責任追究制度。對與校外培訓機構合作辦學、聯合招生、為校外培訓機構提供培訓場所或將學生在校外培訓機構的考試成績及綜合評測結果等信息與招生錄取掛鈎的,視情節嚴肅追究學校主要負責人及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對在校外培訓機構兼職任教、為校外培訓機構進行招生宣傳、誘導或強制中小學生到校外培訓機構補課培訓的中小學校教師,在年度考評、職稱評定、崗位聘用等方面實行一票否決,情節嚴重的,取消教師資格,並依據相關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此外,要建立無不良行為的校外培訓機構「白名單」和無證無照、存在安全隱患及有不良行為的校外培訓機構「黑名單」,並向社會公佈。

經批准面向中小學生開展文化教育培訓的校外培訓機構要將法人登記證書、辦學許可證、收費標準、授課教師基本信息、經審核備案的學科類培訓方案及「十個嚴禁」在培訓場所醒目位置張貼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湖南省校外培訓機構十個「嚴禁」】

嚴禁無證無照辦學 嚴禁使用存在安全隱患的場所辦學 嚴禁與中小學聯合辦學 嚴禁聘用中小學校在職教師任職 嚴禁違規進行招生宣傳 嚴禁超範圍開展培訓業務 嚴禁開展「超綱教學」「提前教學」 和「強化應試」 培訓 嚴禁組織學科類等級考試和競賽 嚴禁違規收費 嚴禁擅自變更辦學地址

附:《方案》全文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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